我們當前的招投標領域,問題層出不窮。但完整地梳理從《招標投標法》以下的招投標相關法規,還需要一個過程,遠水解不了近渴。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攜手公安部、審計署等十一個部局單位聯合發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 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文件,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1117號文件吹響了招投標領域的“嚴打”的號角,是向招投標領域的一切丑陋的、違法的行為宣戰的檄文。
對于我們從事招標投標工作的人來說,它是一份“負面清單”。它把目前招投標領域的一切不合法、不合規的行為全部羅列了出來。有的提出了應對措施,有的提出問題讓大家思考、凝聚共識。這里面提出的每一個問題點,都是我們未來面對審計和巡察的時候需要重點應對的地方。
從我的角度來看,下面幾個點顯得特別的重要,重點可用4句話概括:
抓住招標文件編制的問題,就是抓住了招投標問題的牛鼻子。
公開性能解決評標過程中的公正性問題。
投標人之間“需要禁止投標”的相互關聯關系如何豐富和定義,是1117號文件出臺后最需要明確的一件事。
亂世必須嚴刑峻法,嚴打就要有嚴打的樣!
鼓勵參照《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建立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文件公平競爭審查機制。鼓勵建立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文件公示或公開制度。
招標人要做不合法、不合規的操作,絕大部分會落實到招標文件中。抓住招標文件編制的問題,就是抓住了招投標問題的牛鼻子。起碼招標人方面的問題就能解決的絕大部分。而沒有招標人的配合,投標人想搞鬼也翻不起大的浪花。招標人多的是方法對付投標人,何況還有法律幫忙,怕就怕有內鬼。當然鼓勵公開,不如要求公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是很嚴格的審查制度。
在招投標領域提出以下幾點,細則明確了違反審查標準的責任追究情形,與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處理方式做好銜接。
在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不得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中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活動。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點擊查看全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
加大評標情況公開力度,積極推進評分情況向社會公開、投標文件被否決原因向投標人公開。
這一條是打了違規評委的七寸,建議一直公布到每個小項的打分情況。公開性能解決評標過程中的公正性問題。推動評定分離,不如多花點力氣提高評標工作質量。同時盯住評委、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評標環節的違法違規操作。
重點關注投標人之間存在關聯關系、不同投標人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存在交叉任職、人員混用或者親屬關系、經常性“抱團”投標等圍標串標高風險跡象。
這一條需要有進一步的配套法律規定出臺,完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里面對于投標人之間“需要禁止投標”的相互關聯關系如何豐富和定義的問題。行業亟待相關規定出臺。這是1117號文件出臺后最需要明確的一件事。
不得以行政約談、內部處理等代替行政處罰,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亂世必須嚴刑峻法,矯枉必須過正。以往招投標領域問題頻發、亂象屢禁不絕的原因就是罰則太輕。我們經常拿串通投標罪和販毒罪來對比,各自收益是多少,刑期又是多少。打擊招投標領域的犯罪活動絕不能再輕拿輕放。如果以打擊販毒的力度來對付招投標領域、工程建設領域、政府采購領域的種種問題,招投標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早就銷聲匿跡了。以內部處理代替行政處罰、拿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實際上是對國家、對人民犯罪。
與公安機關建立有效的協調聯動機制,加大對圍標串標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協作配合,按照規定做好招標投標領域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交,對收到的問題線索認真核查處理。
沒有與司法機關的聯動機制,就談不上上面那一條規定的落實。經濟犯罪應該早就有線索移交方式,現在電子政務又這么發達,應該能讓招投標領域的犯罪行為得到盡快處理。這樣對人民才算有個好交代。
“嚴打”就要打出個樣來!千萬不要高舉輕打,更不能變成打嘴炮。
總之,我最期待的是在上面這幾個方面能夠得到真正的落實。讓招標變成大家都愛用、會用的一種高效廉潔的采購工具。我們國家的招投標事業大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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